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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怎么终止代销合同?
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代销合同,比如已经按照代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代理商辞去代理或者作为代理方的法人终止等。代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不一样的,一般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单方终止代销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代销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是什么?
法院认为,代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代销合同的委托人须按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无须支付报酬,买收人对所购货物拥有所有权。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原存在代销合同关系。2001年9月被告出具欠条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所联系的厂家嫌价格高,即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发传真同意降价,并给被告留10 000元作劳务费。当发现质量问题,货销不出后,被告又发电报,征求原告意见,要求原告派人处理。如果被告是实际买受人,货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其无须就价格的高低征求原告意见,亦无从谈及劳务费问题。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代销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货主经过被告电报通知以及货运站的多次通知未及时至货运站处理,所托运货物被货运站依法处理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代销人被告给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张某给付货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